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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等 4 个文件的通知
2020-12-11 12:29  

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优异是指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均排名在各班级或专业的前 10%,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 70 分,通过 CET4、国家计算机等级二级。

2.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学习成绩在 10%— 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

(3)在学科专业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学科专业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参加全省学科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参加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参加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省或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省或学校争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如申请学生条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其名额转至其他学院供够条件的学生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在统筹考虑申请学生获奖和在校表现情况后,进 行班级民主测评,依照测评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并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汇 总审核。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名单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校务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甘肃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 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评委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 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三)评委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 资格。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行为,即刻终止享受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文化课总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现象;

(六)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以各学院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参照专业等因素,按比例分配至各学院。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学生根据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经初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校务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甘肃省教育厅批复。

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或将励志奖学金 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行 为者;

(四)其它应当取消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其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天师院发〔2017〕113号)同时废止。

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结合我校实际划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3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300元。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下发评审通知,组织各学院进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八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建议名单报所在学院。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学生工作处评审通知分配的等次 名额,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每年11月中旬,学生工作处将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的资助学生名单及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按要求报甘肃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打入获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全年发放金额与资助标准一致。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在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变相克扣、搞平均分配、抽取班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在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受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天师院发〔2017〕113号)同时废止

天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实现资助育人,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申请参与认定的学生范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预科生。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构,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精准、公开。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认定工作组名单要在全院公示。

第七条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8。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若有异议,应根据情况及时予以说明或调整。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本人及其家庭完全无力承担学习费用,且承担生活 费用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孤儿,且无经济来源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需长期治疗且费用负担特别重的学生;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6.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8.城镇户口,但父母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学生;

9.来自老、少、边地区的少数民族特别困难家庭学生;

10.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学生;

11.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2.家庭有多个子女在非义务学校就读且经济困难学生;

13.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能勉强承担学习费用,但无力承担生活费用的 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单亲家庭,经济较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3.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家庭经济较困难学生;

4.来自老、少、边农村地区家庭经济较困难学生;

5.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6.家庭供养人口多,经济来源少且不稳定学生;

7.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突发疾病等造成临时经济困难学生;

8.父母患慢性疾病或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9.其他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

(三)家庭能承担基本学习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但完成 学业较为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学校最终审核确认。

第六章 认定比例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在校本科学生(含预科生)总数的60以内,其中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认定学生总数的20以内,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30以内,一般困难学生控制在50以内。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后(9-10月),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宣传告知

学生工作处就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做出安排;各学院调整、 健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并进行广泛宣传,按照

《天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学生工作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三)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天水师范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 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以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推荐的初步评议结果,按照学校认定标准逐档审核,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不同专业收费水平、不同年级、班级等因素, 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学院范围内综合认定,避免简单按班级、 按比例一刀切的现象。如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充分酝酿、补充调查,并征求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结果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以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反映。认定工作组要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助学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认定确定

各学院在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及档次按统一格式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助学管理中心通过查阅、抽样、调研、访谈等方式进行审查,最终确认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七)建档备案

根据认定的最终结果,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各学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评定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助学措施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助学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规范建立认定和资助档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学生资助信息泄露。

第八章 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为强化责任意识,班主任、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因主观原因,对认定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敷衍了事,造成认定严重失实、不准确,或因主观故意将不困难学生认定为困难学生,骗取资助资金的班主任,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重视认定工作或组织不力,造成本学院认定工作失实、不准确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每学年更新一次。各学院在每学年末(6-7月)定期对大一、大二、大三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被认定的学生和家庭突遭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要积极引导,按程序做补充认定;如发现已认定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好转、已脱贫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等情况的, 要调整认定等级或取消认定资格。复查后确定的结果和新学期新生报到后认定的结果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作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天师院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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