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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2021-03-24 09:41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其它工作正常运转,依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财务支出包括学校下达的二级学院年度各类经费预算、专项经费和自创经费。

第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在各项工作中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科学管理,杜绝浪费,公平合理进行各项开支。

第三条 院长为学院财务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内容为:执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掌控和监督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学校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决定具体的经济行为等。

第四条 分管财务副院长为学院财务主管,学院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事宜实行分块管理,遵循“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实行分管领导先审核、财务主管后审签制度。分管领导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领导责任;财务主管审签时,须注明经费项目名称,并对所签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财务开支的经办者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经费使用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须由分管领导报请院长批准;涉及“三重一大”的大额资金(单笔支出超过10000元)使用或无预算开支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财务主管根据相关会议决议审签相关经济业务。

第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教学、学术或学生活动,未经学院指派前往的,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费支出。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天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院积极争取依法组织自创经费收入,创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办理,各项经费在收支活动中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年度预算前,学院依据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十条 学院财务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公布主要开支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财务联络员,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就学院的财务工作与财务处沟通联系;集中学院的财务收支向财务处统一办理;登记学院收支的辅助帐,向学校财务处提供财务数据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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