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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24 09:30  

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根据“谁 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保卫处、科研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保卫处负责全校实验室防火、防盗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类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安全和科研项目安全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实验室 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 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 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落 实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 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单位月查制度, 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第八条 各单位下属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做好本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实行实验室安全周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等。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的使用人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教学实验室、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及其他附属用房的日常管理人是本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建立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病原微生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使用和存放,并做好学期盘库清查;负责科研和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价和申报;开展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实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实验教学时有保护学生实验安全的义务,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 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教师和学生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与各单位都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 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 思想,各二级学院应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主要教育内容为实验室通识类和消防类安全知识。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生物工程与技术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等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增加化学类、生物类、电气类、机械建筑类等专业实验室安全知识。有条件的学院可试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学分制。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要结合实验室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学校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和培训,并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学生必须通过实验室 安全教育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对安全有严格要求的实验室在开展实验教学前,应对参加实验的学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

(一) 各单位要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 尤其要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重型机械操作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审验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实施。

(二) 各单位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应采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关、存储关、使用关、和销毁关,做好各环节记录,真正做到安全实验。

(二) 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职能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的管理、出入库登记、领取、安全防范措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剧毒、易制毒、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实行重点管控。此类物品采购必须向职能部门申请审核并备案,如采购化学品需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必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批准,由招标办确定的具有经营危化品资质的厂商供应,采用按需分批送货的方式,减少实验室存储量。

(三)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请购、领用、使用、回 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必须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化学危险 物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 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实验室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安 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 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五) 各实验室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应用固定链或底座,防止倾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 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 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 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的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登记制度, 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 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购置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 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并落实射 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对涉辐实验 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应对涉辐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 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 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 施。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 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

(二)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特别是化学、生物实验产生的有害废弃液、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标识集中存入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由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理。对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隐患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生活垃圾随意丢弃。

(三)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采取正确的吸 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 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等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 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 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 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 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 隐患。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扎、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 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 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 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 录。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 电线,不得随意连接使用接线插座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 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 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 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 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和热得快,化学类实验室不得 使用明火电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确因工作需要 使用电炉、电吹风等加热设备,使用人或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要做 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 开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 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各单位应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使用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二)各单位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防盗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根据环境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尤其要做好贵重实验仪器和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药品的防盗工作。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内不得会客、住宿,应随时关锁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门窗。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私人贵重物品。一旦实验室发生盗窃案件,实验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 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 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二)各单位应实行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实验结束时,实 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 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各单位应安排节假日、夜间值班巡查,查看实 验室、药品库房、试剂准备室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各实验室应做好自查。

第二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安全管理。

进入开放实验室的实验人员、时间分散,验室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各单位应根据管理现状,建立健全开放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培训、预约、登记制度;试剂药品使用情况登记制度等一系列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强化和规范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 每季度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 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 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 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专人 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 不力、隐患屡屡发生、安全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 将进行通报,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 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各实验室应及时 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 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 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在确 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 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 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校安全应急体系。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学 校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 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应尽维护实验室 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 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根 据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有与国家法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按国家法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 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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