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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03-22 20: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水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2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负责全校资产的监督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资产。学校各部门购置的资产,其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统一入账,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从购置计划、验收规程、使用规范、安全保管全过程都要有相应的部门和专人负责,确保购置立项、审批、招标采购、签订合同、验收入库、领用、使用、管理、维修、报损、报废、处置等各环节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清楚,凭证资料记录规范,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属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帐进行管理;单价在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为低值耐用品,也由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帐管理。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一)固定资产:一般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资产单位价值1500元及其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图书、家具、课桌椅、消防器材等。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办公教学用房、宿舍、仓库、生活福利用房等,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资产仪表及量具衡器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工业专用资产、农林牧渔业机械、建筑工程机械、医疗器械、食品、饮料加工专用资产办公行政资产和其他机械类资产等。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档案。

第六类:家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流动资产:指在经济活动中经常改变其形态的各类物品和资金运用项目。分为材料、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应收款、经费暂付、暂付款、合同预付款、应返还限额、借出款、货币资金、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经费现金、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外汇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它流动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实验国资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法规,代表学校管理国有资产,结合学校实际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代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国有资产,组织好资产管理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并逐步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指导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目管理,主要包括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调拨、报废、报失报损、资产清查、统计报表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一般性国有资产和各项专款资产的购置计划,并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五)负责审核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购置计划,组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六)负责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监督管理、报废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校闲置、待报废、丢失国有资产的处理,并按审批程序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或校务会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资产招标采购工作。

(九)负责建立维护全校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制度执行情况。

(十)对学校房屋建筑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代表学校对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二)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使资产管理员能够熟练操作资产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使用、保管、维护和借用等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三)审核使用本单位(部门)经费购置国有资产计划或报告,汇总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校务会议或实验国资处审核批准后进行购置,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四)指定本部门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协助实验国资处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负责补办紧急应变所需的经领导批准即时采购的计划外国有资产有关手续。

(六)进口仪器设备相关业务办理由招标部门负责。

(七)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根据本部门经营规模及特点,制定与本细则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的购置

第七条  购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学校的财力等条件,合理安排,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严格把关,防止资产重复购置。

(二)资金分配应优先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后勤生活必需的国有资产购置。

第八条  购置计划

(一)每年9月,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要制订次年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并将计划报至实验国资处,实验国资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求,以及各部门现有资产情况和学校资产配置标准进行核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按计划执行,未纳入计划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购买。

(二)购置一般零星或批量资产,由使用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购置,总值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相关省上要求由使用部门自行购置,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按学校招标要求执行。

(三)采购大宗物资(5万元以上,包括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等),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由使用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实验国资产处、监察处、审计处参加。

论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环境;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选型论证;投资效益预测等。

(四)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和专项资产购置计划应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五)科研经费、各种基金及专项用款的资产购置计划,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后勤处所属经营实体用积累资金购置的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无形资产的价值核定由科研处组织核定后由实验国资处负责入账。

(八)因特殊情况,对使用部门急需采购的资产,使用部门向主管校领导报告购置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资产购置的招标文件

(一)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学校资产购置计划的批复意见,结合本部门资产使用目标,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招标技术标书。建议招标部门确定中标者的原则。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标书由实验国资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招标办组织采购。

(二)标书要求明确所购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品牌、生产厂家、运输方式、安装要求、售后服务等所有影响供应商投标价格、产品质量、使用功能的指标和数据。

(三)资产使用部门可推荐投标供应商,但不得少于3家,不得定向推荐供货单位。

(四)资产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和《天水师范学院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天师院发〔201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资产购置合同

(一)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实验国资处凭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商和代理机构共同签发的成交通知书或招标办出具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商投标文件副本或续标通知书,在三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资产供货合同。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有效期等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实验国资处作为合同的执行部门。其他资产购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在三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资产供货合同,资产购置合同执行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

(二)资产购置合同一式七份,学校五份、供货商两份,学校五份分别由招标部门、实验国资处和使用单位保存。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直接对外办理资产购置事宜。

(三)资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由使用部门和实验国资处共同出具无保修责任意见后,方可支付保修款。出现保修则按保修责任进行扣款。

第四章   资产的验收入账

第十一条 资产验收

(一)购入(含维修工程形成)的资产由实验国资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和相关专家按合同验收。验收原则:待验实物与入账凭证记录相一致。验收应在接到各单位(部门)验收申请后的5—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产及备件、附件、说明书、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必须齐全,技术性能必须合格。如有破损、短缺或不合格等问题,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及索赔。实验国资处根据资产购置发票、合同、资产验收报告进行入账。

土地、房屋、构筑物类资产由基建处、后勤处和相关单位组织质量验收,由实验国资处负责资产验收。资产验收时负责建设的部门须提供有相关政府批复复印件、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方可入账。

(二)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单价在3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000元以上的资产,供货方将资产送达使用部门后,在未打开包装前通知实验国资处到现场进行开箱验收。开箱验收须在供货方将资产送达使用部门后3日内进行。

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单价在3000元以下或批量采购20000元以下的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开箱验收,并现场填写开箱验收单(实验国资处网页下载)。

未经实验国资处验收已投入使用,并且无法准确记录数量、规格型号的资产不予验收入账。

急需采购的资产未经实验国资处验收的,需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入账。

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金额达到招标要求而未履行招标程序的,需到招标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入账。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验收,按《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验收规程(暂行)》执行。

(四)自制(包括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加工制造)固定资产须向实验国资处申报计划,申报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和时间进度。试制结束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由主导自制的单位提交以上资料报实验国资处验收入账。

以各类名义、各种形式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赠予学校的物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我校留用。接受部门应及时到实验国资处建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五)未办理购置许可购置的资产或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的资产,实验国资处不得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资产入账

(一)入账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平台,录入准确完整的资产信息,打印资产入账单(由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分别签字确认)。

2.资产管理员向实验国资处提供资产入账单,资产购置申请表、资产购置发票、及发票复印件一份、购置合同、资产验收单等材料,实验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对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后,加盖资产管理科业务章。

3.资产科打印资产条形码,条形码与资产一一对应,由使用部门管理员黏贴到对应的资产上。

4.财务部门凭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

(二)入账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实验国资处负责对台账进行定期抽查。

2.无论以何种经费购置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实验国资处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3.所有入账手续需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其办理。

4.资产管理员应熟悉资产管理平台的操作规范,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入账密码,承担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

5.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在资产到货后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及维修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熟悉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使用情况,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使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管理卡片的各项信息,及时、规范张贴资产管理标签,以便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查。要做好资产使用、维护、维修和记录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或申报维修。对于利用率较低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国资处另行调剂使用。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借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一般资产的校内互借由使用部门自行办理,并在实验国资处办理备案手续。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出校外,特殊情况下必须到校外使用的,需经实验国资处批准,由使用单位保管人负责全程监管确保完好无损并负责带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本部门领导应督促其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将人员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国资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部门,经部门资产管理员确认其已交清资产后,由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

因校内工作岗位变动,采用人动物不动的资产管理原则,对调离人员所使用资产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因部门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消时,都要对使用的资产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部门对资产负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校内工作岗位调整的人员,应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遵循“人动物不动”的原则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离职等离校人员,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其名下所使用的资产。

第十八条  对因离校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人员,由实验国资处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对所保管仪器设备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仪器设备维护与修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价在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本部门确无经费维修的仪器设备,可向学校提出维修申请,由学校解决维修费。教学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维修由实验国资处负责。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申报表请到实验国资处网页下载。

(二)二级学院内调拨,由本学院第一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学院资产管理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一联调拨单交实验国资处备案;院(系)内之间调拨,经实验国资处办理调拨手续;校内部门之间调拨,须经实验国资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质量低劣,不能在教学、科研及管理中发挥作用。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最低标准。

2.属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政府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资产。

3.使用时间过长,零件严重磨损,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

4.因事故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的资产。

5.资产老化,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6.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7.超过使用年限,在使用过程中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

(二)资产报废申报程序

1.准确填报资产报废申报表(实验国资得网页下载),并由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

单价在1万以上或属于批量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待报废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待报废资产的状况(资产编号、购置时间、账面价值、使用情况等)、申报理由等,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国资处。

使用部门内部组织待报废资产鉴定工作并填写资产鉴定表(实验国资处网页下载)。

2.实验国资处人员现场初步核查待报废资产状况。

3.实验国资处组织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校内资产鉴定小组现场进行报废鉴定。

4.审批权限的设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由实验国资处上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及校务会议审批后,学校自行处置,并将处置资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由实验国资处上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将处置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由实验国资处上报校务会及省教育厅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5.锅炉、电梯等特种专项设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应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

6.待报废资产应集中回收,待上级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批后进行处置。

7.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实验国资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统一组织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以公开拍卖或捐赠的形式进行处置,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置。

8.报废资产处置回收的残值和国有资产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帐。

9.被处置的资产由接收方负责外运,保卫部门凭实验国资处出具的资产出门证明放行。

10.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每年3月、9月各上报一次待报废处置资产情况。校内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将本部门待报废资产集中、汇总后报实验国资处,由实验国资处报校务会议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余时间各部门需自行妥善保管待报废资产。

第七章   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校管大型、精密、贵重资产范围是:

(一)原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资产”目录内的资产。

(二)单台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产。

(三)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10万元的资产。

(四)单台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精密、稀缺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购置,必须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设置及新建项目配备的资产,除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外,还应有专家参加评估和审查,审查结果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资产验收、安装、调试应严格按技术规程和有关细则进行验收。经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方能报账,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资产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维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贵重资产要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保持贵重资产的精度和性能,使用部门必须建立精密、贵重资产定期校验和标定工作,要建立较全面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报废,由实验国资处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无权处置大型、精密、贵重资产。

第八章 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好资产的经常性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资产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要填写“资产丢失、损坏报告单”。有丢失、损坏资产器材的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报实验国资处办理帐物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下列人为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器材损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擅自开动、使用、拆卸资产器材。

(三)工作失职,教师、技术人员指导错误,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四)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资产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器材损失,经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 因资产器材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四条  资产器材损坏丢失,其赔偿价值的计算。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资产,损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它资产的损坏应按下述条款处理。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资产损坏后,虽经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三)丢失的资产器材,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再计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损失资产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如事前责任不清,事故发生后又无法确定责任人,损失由部门负责人赔偿。

第三十六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催缴。如果赔偿人无故拖延不交,由偿还人所在部门开出扣款单,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学校将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一)在国有资产购置中,购进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

(二)铺张浪费、监守自盗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重大者。

(四)外事活动中,外国友人赠送的物品应上交而未交者。

(五)不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使部门管理混乱的领导者。

(六)不提出购置申请,未经实验国资处同意擅自购置相关资产者。

(七)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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