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文化课总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现象。
(六)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学校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划拨我校总名额,以学院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参照专业等因素,分配各学院名额。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于11月30日前由财务处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励志奖学金:
(一)有吸烟、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或将励志奖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虛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励志奖学金者;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四)其他应当取消享受励志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其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划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四章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份,学院进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八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建议名单并报学院。
第九条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学生工作部(处)评审通知分配的等次名额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确定受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打入获助学生的银行卡,
全年发放金额与资助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在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变相克扣、搞平均分配、抽取班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在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的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