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班级和宿舍。
第三条凡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依据本办法给子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式。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学生奖励设以下个人奖项: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大学生
第八条学生奖励设以下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宿舍。
第九条奖励方式:
1.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2.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评选和奖励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评选和奖励
(一)三好学生按学生总人数5%的标准推荐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时俱进,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及不文明行为;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有良好的集体观念,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学分含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下同)在本班排名前10名内(按50人班级比例),学年综合考评排名在本班前15名内(按50人班级比例);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出勤率在98%以上;
6.公寓日常行为无不良记录;
7.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奖励标准
获校级三好学生荣誉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奖励
(一)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5%推荐评选(每班按8名学生干部计)。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学院、班级、社团工作中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群众基础好,有较高的威信;
3.在学院重大教育活动中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和带领同学创建优良校风和学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5.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年综合考评排名在本班前10名内(按50人班级比例),学年平均成绩(学分绩点)(含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下同)排名在本班前15名内(按50人班级比例);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出勤率在98%以上;
7.公寓楼日常行为无不良记录(以学校,学院检查公寓登记为准);
8.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奖励标准
获得校级先秀学生干部荣誉者,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优秀大学生评选和奖励
(-)优秀大学生生的评选不受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经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均授予“优秀大学生”荣谷标号。
(二)优秀大学生评造条件
1.具备以下任意一条者,均可评为优秀大学生
(1)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校级奖励包括: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团员、国家励志奖学金;
(2)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
(3)在校期间四获得省级三好,省级优干,省级优团者;
(4)日常表现良好,考取硕士研究生(以报考学校录取名单为据):并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证明、证书、报道等);
(5)响应国家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服完兵役返校的学生。
2.具备以下任意两条者,均可评为优秀大学生
(1)在学科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参加全国专业竞赛,取得优秀奖以上;参加全省专业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2)对维系社会和谐稳定及见义勇为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媒体等有关部门认定可破格推荐;
(3)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奖励者。校级奖励包括: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团员、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获得学校优秀大学生荣誉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十四条先进班集体评选和奖励
(一)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的10%评选。先进班集体应与本年学校评选出的优秀班主任一一对应。
(二)评选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班级建设在全院工作中成绩突出:
2.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解决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3.班级学风好,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15%,学生课堂出勤率平均在95%以上,早操出勤率在90%以上;
4.能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各类有益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且表现突出:
5.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在优良以上。
(三)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须发证书成奖牌,并授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四章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规定和安排,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推荐本学院评优人选,并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所获的各种奖励,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